一、引言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发布了修订版。本文将对该修订版进行全文解析。
二、修订背景与目的
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在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快速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旧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因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旧规范进行了修订,旨在通过优化分类、增加病种数量以及扩展疾病定义范围等方式,使重大疾病保险更加符合当前医学实践和市场发展实际。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
新规范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这一举措不仅适应了医学诊疗技术的发展,将部分过去属于重症疾病但目前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疾病,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也适应了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对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轻症疾病制定了明确的行业标准,规范了市场行为。
- 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疾病定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新规范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了保障范围。新增的疾病包括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等3种重度疾病,以及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
- 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
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新规范扩展了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并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的定义。同时,新规范还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的赔付条件,如取消了“心脏瓣膜手术”必须“实施了开胸”的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了切开心脏”,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
四、修订对消费者的影响
- 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
新规范在旧规范疾病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3种重度疾病和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这使得消费者在面对更多种类的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障。
- 赔付条件更为合理
新规范根据最新医学实践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的赔付条件,使得消费者在满足赔付条件时能够获得更加及时的赔付。同时,新规范还引入了轻度疾病定义,使得部分过去无法获得赔付的轻症疾病现在也能够获得一定的保障。
- 引用标准更加客观权威
新规范在引用标准方面更加客观权威,如使用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肌力”的相关表述来描述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等。这使得疾病定义更加科学规范,消除了广大消费者对于重疾定义在人体损伤标准方面与伤残标准描述不一致的困扰。
五、结论
2020年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修订工作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以及推动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举措。通过优化分类、增加病种数量以及扩展疾病定义范围等方式,新规范使得重大疾病保险更加符合当前医学实践和市场发展实际。同时,新规范也进一步扩展了保障范围、合理化了赔付条件以及引用了更加客观权威的标准,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