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智能化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煤矿行业也不例外。为了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推动煤矿高质量发展,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本文将对这一评估办法进行全面解析,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河南省作为煤炭大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办法的制定,旨在全面规范煤矿智能化评估管理,持续提升煤矿智能化水平,加速实现井下作业少人化,智慧赋能煤矿安全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评估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正常生产的井工煤矿及配套选煤厂。新建和改扩建井工煤矿可参照执行。这一规定确保了评估办法的广泛适用性和针对性,有助于推动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的全面开展。
四、评估内容与标准
评估办法明确了煤矿智能化项目的命名分类和评估标准。智能化项目分为智能化煤矿和智能化子系统两类,其中智能化子系统包括采煤系统、掘进系统、主煤流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系统、通风与压风系统、瓦斯防治系统、供电与供排水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地质保障系统、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化园区与经营管理系统、配套选煤厂等十二种。各类智能化子系统均可独立申请评估。
评估标准方面,要求各智能化子系统稳定运行至少3个月以上,运行数据真实完整。评估涉及的采煤系统、掘进系统对照《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标准(2024版)》评分应在70分及以上,且距离对应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掘进工作面贯通的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需达二级及以上要求,1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评估流程
评估办法规定了煤矿智能化项目评估工作的具体流程,包括自评申报、初审、省级评估、公示、命名等环节。煤矿需对照《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标准(2024版)》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填写煤矿智能化项目评估申请表。初审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炭企业负责。省级评估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估。评估通过的煤矿智能化项目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将获得命名,并享受国家及河南省对于煤矿智能化项目的有关支持政策。
六、评估有效期与延续
煤矿智能化项目(采煤系统、掘进系统除外)评估有效期为3年,自命名之日起计算。采煤系统、掘进系统有效期至申请评估的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掘进工作面贯通时为止,最长不超过3年。煤矿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地质条件、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自评申报。这一规定确保了评估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的不断进步。
七、智能化煤矿分类与评估结果
智能化煤矿按照建设条件分类评价指标划分为Ⅰ、Ⅱ、Ⅲ类。智能化煤矿评估结果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其中高级智能化煤矿综合评估得分为90分以上(含),中级智能化煤矿综合评估得分为75分(含)至90分,初级智能化煤矿综合评估得分为60分(含)至75分。这一分类与评估结果有助于明确煤矿智能化建设的目标和方向,为煤矿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
八、评估专家与原则
评估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相关人员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一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智能化煤矿评估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7名,每位专家负责评定的智能化子系统不超过2项;智能化子系统评估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3名。省级评估专家应从河南省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应遵循回避原则,并签署《项目评审专家廉洁承诺书》。这一规定确保了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助于提升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九、未通过评估与已命名项目的处理
未通过评估的煤矿智能化项目应持续进行建设并重新组织申报。已命名的智能化煤矿可在1年后申请升级。这一规定为未通过评估和已命名项目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方向,有助于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十、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成效与展望
近年来,河南省在煤矿智能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智能化改造,煤矿生产工效显著提升,“一优三减”成效明显。目前,河南省已累计建成智能化煤矿33处、智能化采掘工作面406个、其他智能化子系统76个,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产能占所有达标矿井产能的55%。未来,河南省将继续加大煤矿智能化建设力度,推动煤矿高质量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5G、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不断应用和推广,河南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通过持续推动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和创新,河南省将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推动煤矿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